國立臺南大學-總務處,包含文書組、事務組、出納組、保管組、營繕組、環安組,遵循南大工作願景,服務溝通卓越積極效率
:::

常見問題

其他
轉知財政部宣導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有關住宿費扣除額的稅務訊息~
分享到
字級大小 大 中 小

「所得稅法」第 17 條修正:將房屋租金支出由列舉扣除額改列特別扣除額

113 年 1 月 3 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 17 條規定,自 113 年度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每一申報戶每年得扣除新臺幣 18 萬元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但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房屋者,不得扣除。上開扣除額並訂有排富規定。

相關參考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