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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所得稅
本校較常見之所得類別扣繳說明--2026/01/01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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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相關法令及財政部最新發布之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本校較常見之所得類別扣繳及核銷注意事項如下:

一、本國人士(或居住者-本年度在臺灣居留滿 183 天,需填具姓名、身分證字號、戶籍或連絡地址資料)

1. 薪資所得(所得代號 50)

  1. 固定薪資已填報「薪資所得受領人免稅額申報表」者,查表扣繳;未填報者大於(含)40,020 元須就源扣繳 5% 稅款。
  2. 兼職所得或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如授課鐘點費、課(堂)程專題講師費、講習 / 研習 / 研討 / 座談 / 會議 / 訓練 / 營隊 / 工作坊等之演講費、出席費、主持費、引言費、評審費、諮詢費、顧問費、評鑑費、訪視費、口譯費、各類研究計畫主持人或研究助理費、工讀費、工作費、新聘教師審查費、論文研究計畫口試費、博碩士資格考命題費、年終獎金、考績獎金等),若達 90,501 元,則就源扣繳 5% 稅款。

2. 執行業務報酬所得(所得代號 9A 或 9B)

  1. 9A:建築師、律師、會計師、技師、地政士、專利代理人、商標代理人等執行業務之報酬,若大於(含)20,010 元,則須就源扣繳 10% 稅款。
  2. 9B:博碩士論文指導費、教師升等審查費、演講費(公開場合不限參加對象、無授課性質);稿費如撰稿、編稿及審查等項目,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辦理,且符合讓售與他人出版或自行出版或刊登於報章雜誌者,若大於(含)20,010 元,則須就源扣繳 10% 稅款。

3. 權利金(所得代號 53)

如專利權、商標權等特許權利,若給付金額大於(含)20,010 元,則須就源扣繳 10% 稅款。

4.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所得代號 91)

如各項競技及競賽獎金、抽獎之獎金及獎品價值,若大於(含)20,010 元,則須就源扣繳 10% 稅款。


二、外僑及大陸人士(需填具中文或英文姓名、西元出生年月日、居留地址、國籍、護照號碼、統一證號)

  1. 若為居住者(即同一課稅年度內在台灣居留合計滿 183 天者),比照本國人士之規定。
  2. 若為非居住者(以每年 1 月 1 日重新計算,即同一課稅年度內在台灣地區居留合計未滿 183 天者):
    • 薪資所得:(如生活費、出席費、研習及研討會之專題演講鐘點費、授課鐘點費等)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 1.5 倍以下者,按給付總額扣繳 6% 稅款;若超過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 1.5 倍者,按給付總額扣繳 18% 稅款。
      註:114 年 1 月 1 日起基本工資調高為 29,500 元,其 1.5 倍為 44,250 元。
    • 執行業務者之報酬:按給付總額扣繳 20% 稅款。但稿費、演講費(公開場合、不限參加對象、無授課性質),每次給付額不超過 5,000 元者,得免予扣繳,但仍須申報。
    •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無論金額大小一律扣繳 20% 稅款。

備註:相關資訊如有更改或異動情形,以國稅局提供的資料為準!